绘图 沈江江
(资料图片)
近日,经开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。买家小胡经中介公司居间以41万余元买下一套房屋,在付清房款后意外得知卖家的意向挂牌价为38万余元,最终也实际得款38万余元,另外近3万元由中介公司赚取。得知真相后,小胡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。法院会如何判决?
买房人发现惊人内幕
2021年下半年开始,小胡便张罗着买房事宜,联系了市区多家房产中介。在扬州某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员工的推荐下,小胡实地参观了几套房屋,最终看中了一套广陵区的房子。“这套房户型不错,价格也能接受,我看着还挺满意。”小胡为此通过房产中介与卖房人商量价格。经过中介从中沟通,最终小胡以41万余元买下了这套房产,很快付清了房款。
本以为可以顺利进入装修阶段,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,小胡意外得知了一个消息。原来,他和原房主聊天时得知,房屋的真实售价是38万余元,“我明明掏了41万余元,还有近3万块去哪了?”小胡非常困惑。在他们看来,中间的差价肯定进了房产中介的腰包。
中介拒退款被诉至法院
这套房出售期间,房产中介已经收到了这笔交易的中介费。“佣金明明收了,房产中介不该吞了这笔近3万元的钱。”小胡觉得自己吃了亏,被房产中介蒙了。
可房产中介不愿退让。双方僵持不下,小胡决定拿起法律武器,捍卫自己的权益。
小胡来到经开区法院,一纸诉状将扬州某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。
近日,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。法院认为,被告作为房屋中介,无论是否直接与买房人联系,应当如实告知房屋售价,从原房主的委托书等证据显示,原房主的真实售价为38万余元,被告为赚取差价自行加价,该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且有违作为地产中介服务方的行业规定,并违反了相关职业操守。
法院最终判决,被告扬州某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房屋差价近3万元。
购房者需提高警惕
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,由于中介合同是基于信任关系为基础而订立的合同,因此,中介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中介活动负有忠实义务。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,这是中介合同中介人应负的主要义务。
房产中介“吃差价”,虚抬房价,让买家多花冤枉钱,其欺骗消费者的不光彩手段,违背了契约精神。承办法官提醒,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,要多打听市场行情,多方了解信息,及时与卖房人沟通以了解真实售价,切勿轻信“独家房源”等说辞;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做足功课,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。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通讯员 殷正宏
王帅 记者 黄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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